由于农产品生产以土地为主,而且受自然凶素影响较大,因此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及自然资源条件在价格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劣等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形成的基础。这是因为:1)土地的有限性和经营垄断;2)土地的肥力差别和距离市场的远近以及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土地的有限性和经营垄断,决定了必须有一部分人经营优等土地,一部分人经营中等土地,一部分人经营劣等土地。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形成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单位农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也不同。如果农产品按社会平均价值出售,经营劣等土地的人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劣等土地就会被放弃经营。由于劣等土地的退出,使农产品的供应量减少而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造成价格上涨,直至上涨到劣等土地被使用,并能获取平均利润为止,价格才能稳定下来。可见,农产品价格由劣等土地的劳动耗费来决定是客观现象。马克思指出:“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也受这个规律支配。”
(2)级差地租与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由于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由劣等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调节,因此,优等或中等土地的经营者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故经常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被土地所有者占有而形成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农产品生产者价格形成的结果,而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的决策者在制定价格时,必须考虑级差地租的影响和分配。
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式。级差地租I是由土地肥力差别和土地位置优劣形成的。级差地租Ⅱ是生产经营者追加投资和加强管理的结果。前者虽与经营者的劳动有关,但其基础是优越的自然条件和土地经营垄断,后者主要是经营者努力的结果。两者虽有区别,但又是相互联系的,级差地租I是级差地租Ⅱ的出发点和基础,级差地租Ⅱ以级差地租工为前提。在分配上,级差地租工应大部分归社会,小部分归经营者;级差地租Ⅱ应大部分归经营者,小部分归社会。从追加投资的来源看,由国家或集体投资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大部分归国家或集体,小部分归经营者;由经营者投资而产生的效益,大部分归经营者,小部分归国家或集体。对于社会应得的那部分级差地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通过税收杠杆取得,也可以通过对部分重要的农产品制定不同地区的计划价格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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