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买断式回购概述和特点?
股票知识
2021年12月13日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与封闭式相比,主要在于债券归属权发生改变,有一次卖出和一次赎回,成为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

  按照上述交易机制,“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参与者可在依次递减的不同回购券种上进行多次回购操作。比如,投资者第一次选择了90天的交易品种进行逆回购,20天后如果出现问题,他就可以通过正回购,再把手中该笔债券在60天内的任何品种上卖出去拿回现金,可以规避一定的资金紧张的风险。

  办理对象:

  凡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可叙做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主要以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农信社、城信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

  管理规定:

  1.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1天。

  2.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3.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4.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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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债券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实券过户制度,债券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国债即被过户到融券方的账户中,回购到期,国债再反向过户;

  (二)债券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

  (三)债券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国债债券买断式回购到期时,无论融资方还是融券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四)债券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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