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
财经知识
2021年12月31日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主要有公司形态、契约形态以及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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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形态

  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的股东,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这种形式在美国较多,我国目前部分地下私募基金也有采用公司形式的。需要法律对这类公司的性质进一步明确,在税收上给予特定安排。

  第二、契约形态

  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存在着私募基金投资人及其组成的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三方关系。

  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

  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这种做法我国已经有了公募基金的成熟经验,对于提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诚信度、保证资金安全有一定作用。

  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实现阳光化,其中“深圳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任投资顾问,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就接近这种契约形态。

  第三、有限合伙

  这是国外最常见的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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