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4.企业收到的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 “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5.企业收到的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7.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上文就是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