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受益标准
2021年03月24日
*收受益标准亦称“利益说”,即根据纳*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或其*负应为多大。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获得效益少者可以少纳*,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
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既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偿付从私人经济中所得到的商品和劳务,那么人们也应对具有公益性的政府支出,按照其获得效益的多少做出相应分摊。如果*收不是按照纳*人享受政府支出效益的多少来课征的,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就成为对使用者的一种补助金。因为有些人享受这种服务是在其他人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的。
实际上,这种说法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只能用来解释某些特定的征*范围,而不能推广到所有场合,如它可用来说明汽车驾驶执照*、汽油消费*、汽车轮胎*等*种,是根据纳*人从政府提供公路建设支出获得效益的多少来征收的,但却不能说明政府的国防、教育、社会福利支出的受益和纳*情况。
每个人从国防和教育支出获得的效益很难说清,也就不可能根据每个人的受益情况确定其应纳*额的多少。至于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由穷人和残疾人享受的,在他们的纳*能力很小甚至完全没有纳*能力的条件下,又如何根据受益原则向他们多征*呢?所以,就个别*种来说,按受益原则征*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如我国车船使用*就是按受益原则来分摊的*收,即谁拥有并使用车船,享受公路、河流、湖泊或邻海的设施,谁就负担*收,不使用的车船不征*。但就*收总体来说,按受益原则来分摊是做不到的。显然,这条原则只能解决*收公平的一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有关*收公平的所有问题。
上文就是对*收受益标准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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