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代表规格品的价格。物价调查统计人员按规定时间对已确定的商店、市场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查、登记。各种商品的采价次数是根据该商品价格变动的特点而定的,如鲜活商品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规定每月采价6次;干菜、干果、烟、酒、茶等放开商品,每月采价3次;日用消费品、服务行业收费等价格相对稳定,每月采价1次。为真实反映居民实际支付的消费价格,在采价时一般不受挂牌价格的限制,而采集居民在商店或农贸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
确定编制指数所需的权数。权数是反映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的统计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类权数和大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权数,是根据市区居民家庭支出情况调查中居民上一年的实际消费构成计算而成;部分在调查中不编码汇总计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 则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权数每年确定一次,但对季节影响较大的鲜菜、鲜果的具体品种权数,则根据居民当月的实际消费构成每月计算一次。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各地每年确定权数后,均须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一经审定,当年不得更改。
汇总计算物价指数。首先,将调查人员在不同调查商店或农贸市场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录入到计算机中,计算出每种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其计算方法主要是:*每次调查的同一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由同时调查的几个调查点的价格进行简单平均计算。*各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月平均价格用月内各次调查的价格按简单平均计算。*调价项目的平均价格按计算期内商品调前调后的销*天数加权平均计算。其次,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规定, 根据各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汇总计算出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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